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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05年6月17日)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记者就《指导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
  一、记者问:目前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已接近尾声,从消息面上看,第二批试点的相关工作即将启动。在此背景下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经国务院批准,4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将有利于消除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制度差异,构建起各类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共同利益基础,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我委发布的《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强调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要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二、记者问:《指导意见》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要求国有股股东要研究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请问这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答:我们注意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一些投资者担心改革会引起市场大幅度扩容。《指导意见》提出了国有控股股东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要求,目的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国有资本在一定时期内还要保持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因此,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了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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