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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铁道部负责人就《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新条例针对铁路营运安全作了哪些规定?
  答:铁路营运安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铁路营运安全主要包括对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等设施、设备本身的安全质量保证及对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行为的安全要求。新条例针对铁路营运安全的关键环节,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原条例作了补充、完善:
  1.对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实行安全准入制度。一是新条例规定,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取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车辆,在投入使用前,还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二是新条例明确规定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其生产的产品应当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三是新条例规定,对其他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和安全检测设备,实行产品强制认证制度。
  2.明确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新条例规定:一是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二是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确保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三是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铁路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是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使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五是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六是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违规承运危险货物和其他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物品,不得承运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物品,不得未经批准承运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
  3.强化了对危险货物和特种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新条例规定,对危险货物承运人和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托运人,及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实行资质管理,并规定了审批程序。同时,对运输危险货物和特种货物规定了相应的安全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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