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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铁道部负责人就《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另一方面,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分别规定了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在管理船舶通过铁路桥梁航行和进行与铁路桥梁安全有关的疏浚作业活动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与铁路桥梁安全有关的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等活动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埋设、铺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监督管理责任。
  问:铁路线路安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新条例在保护铁路线路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铁路交通事故多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线路两侧违规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或者不按规定通行铁路道口造成的。这次修订,本着既要尽可能地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又要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需要的原则,针对铁路线路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确保铁路线路的安全和畅通:
  一是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制度。新条例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并禁止在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实施取土、挖砂,放养牲畜,堆放、悬挂物品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二是严格限制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从事采砂等活动。新条例从目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实际出发,经过反复论证,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和下游根据桥长分别为3000米、2000米、1000米的范围内采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三是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四是明确规定了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安全责任和管理原则。新条例规定:道路、铁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道路、铁路两用桥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的费用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五是针对铁路线路与道路、水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交叉、重叠时存在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新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铁路路堑上的道路及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车辆和其他物体进入或者坠入铁路线路;船舶通过铁路桥梁时,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同时,新条例对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规定了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则。
  六是完善了铁路道口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新条例规定了设置和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并规定: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的,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都应当设置立体交叉;既有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同时,新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铁路道口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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