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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铁道部负责人就《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铁路管理部门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职责,这次修订,对铁路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铁路运输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目前铁路系统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铁路管理部门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这次修订,完善了铁路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新条例在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根据《铁路法》第三条“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将铁道部下属的铁路局作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并规定由其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样规定既考虑到目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体制现状,又为将来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留有余地,弥补了原条例未明确规定铁路运输安全区域监管机构的不足。
  二是新条例明确了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标志、用地及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时期,铁路运输关键环节和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排除,及时处理铁路运输安全事故,等等。
  问:铁路系统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那么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方面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答:铁路运输除了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外,还具有跨地区的网络性,这就决定了其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方面,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职责:一是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铁路沿线地质灾害。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依法拆除。四是配合铁路管理机构审批铁路道口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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