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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铁道部负责人就《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铁道部负责人就《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5年1月15日)


  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条例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全文见本报今日第七版)。日前,本报记者就这次修订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铁道部有关负责同志。
  问:为什么要修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答: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减少铁路运输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年,铁路客运量9.726亿人次,旅客周转量4788.61亿人公里,占全国旅客周转量的34.7%;铁路货运量22.12亿吨,货物周转量17246亿吨公里,占全国货物周转量(不含远洋运输)的54.7%。至2003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7.3万公里。2004年4月,铁路成功实施了第五次大面积提速,提速总里程达16148公里,其中旅客列车时速达到160公里及以上的线路延展里程达到7700公里。铁路运输的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对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条例已经不适应当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一是内容比较简单。原条例对电气化铁路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危险货物运输缺少必要的规定;对铁路运输企业自身的营运行为,也没有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二是保护力度不够。例如,原条例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设立的禁止采砂范围,已经不能有效保护铁路桥梁的安全。2002年,陇海线灞河桥因河道下游过度采砂,被洪水冲垮,导致运输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多万元。根据铁道部的调查统计,由于过度采砂,导致全国干线铁路117座桥梁存在行车安全重大隐患。三是原条例主要规定了铁路部门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职责,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强调得不够,不利于全面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四是《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针对铁路运输的特点,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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