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请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托管人资格申请书(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2、托管人申请表;
3、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4、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实收资本证明文件;
6、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
7、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8、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的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
9、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七、托管人资格的审批程序是什么?由谁监管?
答:境内商业银行申请托管人资格,应当由人民银行首先批准其托管业务许可,再由中国证监会会商国家外汇局同意后,批准其托管人资格。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法分别对托管人的相关业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十八、托管人的退任程序是什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必须退任:
1、合格投资者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未能通过年检的;
2、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3、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应当取得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新任托管人接任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备案。原任托管人托管的资产无新任托管人承接的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该合格投资者应当终止其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活动。
五、其他
十九、哪些国家或地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
监管合作备忘录?
答:有关信息见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网站国际合作部栏目。
二十、从哪里可了解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