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和审计等有关问题
十一、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哪些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答:合格投资者应选择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有关事宜。
十二、根据
《暂行办法》第
18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合格投资者可以投资的其他人民币金融工具还有哪些?
答:合格投资者可以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中国证监会对此不设投资比例限制。此外,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四者的申购。
十三、合格投资者信息披露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合格投资者应当遵循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切实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披露其持股变动信息,在计算其持股变动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控制的同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B股、H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存托凭证。
十四、合格投资者应选择哪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提供审计服务?
答:只有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才能为合格投资者提供审计服务,具体名单见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网站会计部栏目。
十五、在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合格投资者是否可以进行证券交易?
答:根据
《暂行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因变更机构名称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可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但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暂停证券交易。
四、关于托管人的申请、审批和退出
十六、境内商业银行申请托管人资格,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哪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