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谈话
(2003年3月19日发表)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颁布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收到许多境内外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有关事宜。为积极、稳妥地落实
《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已会同有关部门以配套措施或规定的形式对部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就其他问题回答如下:
一、关于《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或规定
一、《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或规定有哪些?
答:有关的配套措施或规定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11月30日公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申请表》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申请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
简称“人民银行”)12月11日发布的《
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11月
28日发布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2月1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自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于
《暂行办法》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中国证监会将以适当形式予以解释。
二、从哪里可获得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申请表?
答:有关表格可以从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网站(www.csrc.gov.cn)基金监管部栏目下载。申请人可视具体情况对申请表作适当调整后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