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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问题的谈话

  2、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批准开业的,出具批准文件;拟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重大变更与分支机构设立
  1、哪些重大变更事项需要报证监会批准?
  答:基金管理公司的下列重大变更事项需要报证监会批准:1、公司新增股东;2、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变更股东人数;3、变更公司名称;4、变更公司住所;5、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督察员等主要负责人;6、设立、变更、撤销分公司。
  2、哪些变更事项需要报证监会备案?
  答: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况需要报证监会备案:1、未涉及需要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情形的公司章程修改的;2、设立、变更、撤销办事处。
  3、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公司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设立分公司的原因和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场所等;
  2、董事会决议;
  3、拟设立分公司的主要职责和管理制度;
  4、拟任分公司负责人及主要业务骨干的简历;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办事处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办事处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事处的场所、职责、管理制度及负责人名单等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在经营范围和设立方式上有何限制?
  答:分公司可从事基金产品开发、推销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但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分公司和办事处不得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不得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
  附录: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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