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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问题的谈话

  1、新设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申请阶段?
  答:需要经过筹建申请与审核、开业申请与审核两个阶段。
  2、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司筹建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答: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2、中国证监会对正式受理的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参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筹备组成员进行适当形式的考核。
  3、中国证监会对筹建审核实行专家评议会制度,专家评议会在初审工作结束后召开。
  4、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筹建、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筹建的,出具批复文件;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暂停审核后,申请人具备恢复审核条件的,另行书面通知申请人。
  3、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是否以中文为准?
  答:中文是唯一有效的语言。申请材料中的英文文件须有中文译本。
  4、申请筹建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申请筹建需要报送的主要材料见《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号)
  5、境外股东还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哪些申请材料?
  答:境外股东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境外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或主要合伙人名单及其简历。
  2、境外机构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境外机构出具的其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和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的声明,并经所在国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机构认证。
  4、境外机构经过审计的最近3年的年报。
  5、境外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供其开始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的时间、提出申请前三年的证券资产管理总额和所管理公募基金的业绩表现,以及该境外机构关于中国基金市场发展的研究报告。
  6、境外机构及其关联方如在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独资或合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开展银行、证券及保险业务活动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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