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一样,没有区别。
9、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办理哪些事宜?
答:设立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内资申请人应当根据《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和《关于落实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2001]33号)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自律材料和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
10、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是否需要自律备案?境内股东的备案是否受自律备案期12个月的限制?
答:由于境外股东此前和现在不能从事我国A股市场的投资,因此境外股东不必比照境内股东办理自律备案手续。但根据
《设立规则》第
六条的要求,境外股东需要提供所在国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机构认证的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证明。境内股东仍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自律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日期到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2个月。
1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其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比照适用
《设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1、外籍员工是否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如何取得?
答:外籍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包括既往资产管理记录及有效证明),要参加并通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豁免的除外。
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是否也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外籍人员是否可以担任独立董事?
答: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当根据《
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号)的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多于公司最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人数,且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可以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筹建申请与审核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