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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问题的谈话

  2、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如果一个境外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但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符合条件,那么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可以作为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
  3、如何界定境外股东的范围?
  答: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机构。《设立规则》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为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4、外资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
  答:在符合《设立规则》八条规定的出资比例的条件下,经中外双方股东协商一致,符合《设立规则》六条规定的外资机构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根据审慎性原则,现阶段担任最大持股人的境外金融机构须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经验。
  5、《设立规则》关于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如何具体执行?
  答: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可达到49%。外资持股的具体比例,应由中外双方股东协商一致后,依照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6、一家机构可以参股几家基金管理公司?
  答: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着力搞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无论内资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一家。
  7、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外汇问题如何处理?
  答: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境外股东须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外汇的汇入和汇出等事宜。
  8、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有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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