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基金管理公司
(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问题的谈话
自《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以下简称
《设立规则》)颁布以来,我会收到许多境内、境外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相关问题。为了方便申请人做好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准备工作,增加审核的透明度,推动基金行业的发展,我们将有关问题进行了收集,并集中回答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认定
1、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由谁负责设立审批和日常监管?
答:依据
《设立规则》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
公司法》、
《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设立规则》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
2、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均可发起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条件为: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2、主要发起人的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3、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