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鼓励金融创新。改进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开展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
四是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
问:非公有制企业的主体是中小企业,
《若干意见》对中小企业有哪些支持?
答: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绝大多数是非公有制企业,在
《若干意见》中充分考虑了这一特点,对中小企业提出了相应政策措施。比如,强调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加快建立适应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促进以中小企业积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问:
《若干意见》明确了许多重要政策,如何保证这些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答:按照国务院要求,
《若干意见》出台后,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加以考虑。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制定配套办法。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尽快清理和修订有关政策性文件和行政规章,加紧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完善具体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三是转变政府职能。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特点,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推进政务公开,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意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