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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2005年2月25日)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在新形势下,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已从1979年的不足1%提高到目前的1/3左右。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70%以上是由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的,从农村转移出劳动力的70%以上也在非公有制经济就业。实践证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问:当前为什么要出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是如何体现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
  答: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完善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日益改善。但也应该看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部分地方、部门观念转变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当的限制,企业融资渠道窄;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监管和服务不到位;部分企业行为不规范,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方针政策和宪法修正案要求,切实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国务院制定了《若干意见》。这个文件的出台,必将对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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