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合同法第
三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合同法其他条文也未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的转让和许可问题。为保证在这些合同争议中准确适用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
一百二十三条对其他法律列名合同和第
一百二十四条对无名合同的规定,并考虑涉及这些特殊标的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
《解释》规定的法律适用顺序是,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
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
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
《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我注意到
《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程序的一些问题也作了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
《解释》虽然主要是贯彻
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定,但技术合同审判实践除了有实体法适用的问题之外,也存在一些程序法适用的问题,需要一并作出规定。
《解释》对程序问题的规定最主要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在管辖上,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原则一致,一般以中级以上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以经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对具有技术合同内容的混合合同纠纷,只要涉及到了技术合同争议,就应当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二是在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事由时的处理问题。
《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以诉争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规定,是为了能够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与本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8条关于追加共同诉讼原告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解释》还就案外人主张权利时的合并审理与中止诉讼等问题,依据
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