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就《关于审理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2004年12月24日)
为了贯彻执行
合同法、
专利法和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4年11月30日第1335次会议通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为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该
《解释》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据了解,
《解释》的起草时间比较长,能否请您先简要介绍一下起草的背景、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
答:现行
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
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于2000年7月25日被废止。技术合同审判面临着许多曾有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援用而现在却无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和一些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为完善技术合同审判法律适用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经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历经五年多,先后九易其稿,制定了这个以贯彻
合同法技术合同规范为主的司法解释。
《解释》的起草贯彻了以下指导思想:确保
合同法总则对技术合同的统领作用,同时充分体现技术合同的特点;合理承继原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技术合同规定的基本内容,体现技术合同审判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增加、完善新内容;坚持与TRIPS协议和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