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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答:这个问题确实是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知识产权权利人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按照被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还是按照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
  司法解释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意见,规定对“非法经营数额”按照三种情况计算。即: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这样规定,既避免了一律按照被侵权产品的价格或者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所可能产生的弊端,也有利于发挥民事制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
  问:《解释》还对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司法解释规定对单位犯罪按照个人犯罪的三倍标准执行,主要有以下理由:一是考虑到在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处罚是有区别的,有的条文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轻于对个人犯罪的处罚,个人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单位犯罪就没有死刑;二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实施犯罪的形式与规模、参与人员的数量和资金投入、违法所得的占有与分配等方面,往往有较大区别,如果实行同一的处罚标准,可能会造成不平衡;三是司法解释把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调到个人犯罪的3倍以后,在适用法律上,一般不会产生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轻于个人犯罪的差异。
  问: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工作措施以有效贯彻实施该司法解释?
  答: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审判工作进一步重视,今年9月14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把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和行政各项审判职能。我在这里也要提出几点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突出审判工作重点,抓好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对那些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犯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坚决依法判处。要注意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方法,特别是要重视财产刑的运用,不仅要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自由刑,而且要注意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
  二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各级法院要及时审理,坚决依法判处;要注意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特别要注意把依法审判与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密切结合起来,形成坚决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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