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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问:“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公布实施,请你介绍一下“两高”制定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答: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极为重要的无形资源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往往决定着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我国属于知识产权开发能力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更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我国知识产权的开发步伐和法律保护力度,从根本上改变过去以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商品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商品竞争的被动局面。制定刑事司法解释,首先是出于上述考虑。
  我国对保护知识产权一贯高度重视,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正在不断完善。随着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侵权行为越来越便利,越来越快捷,其手段越来越高明,危害也越来越大,不仅侵犯国外的知识产权,也侵犯国内的知识产权,给相关权利人、广大消费者和国家利益都造成了严重损失,并且严重危害经济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制定刑事司法解释,对于充分发挥刑法独特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际社会看,重视运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世界性的趋势。许多国家把轻微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都视为犯罪,WTO规则中的TRIPS协议也要求各成员国把达到商业规模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刑事司法程序制裁。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一些国家的政府近年来都充分肯定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取得的巨大进步,并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提出了建议。发布司法解释,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和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树立我国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履行我国加入WTO后的庄重承诺,营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国际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问:这一司法解释的具体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2002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和有关审判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并于2003年5月完成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同年,“两高”研究室即着手起草司法解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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