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就《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2004年12月7日)
为理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保护质押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200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
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并于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值此司法解释颁布之际,为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该
《规定》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什么是出口退税?它的积极意义是什么?
答:世界各国为了增强本国出口贸易的竞争力,也为了避免对同一种商品的重复征税,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各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199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制定了《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和免征作出规定。通常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据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数量,按应退税的比例计算出企业的应退税额。由于国家财政对企业应当退税的额度要根据年度财政预算状况分期分批确定,再由税务总局据此结合上述退税额分配给各个出口企业,这就意味着应退税款不一定能在当年度全部退付。又由于退税程序的流转过程需要企业提出申报,由商务部门予以确认,然后由地方税务部门逐级上报,最后由税务总局批准,其时间周期较长,使得企业退税款额不能及时兑现,而该部分退税额度占出口企业利润的很大比例,退税款不能即时退付,造成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与银行商定,利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以未来的退税款额作担保进行托管账户贷款,即将退税专用账户交由银行管理,银行以该账户内的未来退税款额作为偿还借款的担保,向企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