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条例》包含了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
《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
《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问:
《条例》是如何体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
答:
《条例》充分贯彻
宪法确立的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
《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第
四条、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七条对宗教团体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组织宗教活动、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举办宗教院校、选派和接受宗教留学人员、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等权益作出了规定。
《条例》第
十二条、第
十七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对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民主管理本场所的事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及经销宗教用品、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等权益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