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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就《宗教事务条例》答法制日报记者问

  问:《条例》包含了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问:《条例》是如何体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
  答:《条例》充分贯彻宪法确立的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对宗教团体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组织宗教活动、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举办宗教院校、选派和接受宗教留学人员、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等权益作出了规定。
  《条例》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民主管理本场所的事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及经销宗教用品、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等权益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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