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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就《宗教事务条例》答法制日报记者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起草过程。
  答: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宗教方面的立法探索和实践。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从1999年开始,着手《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几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多次听取了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宗教、法律、人权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多次征求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研究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条例》的起草是一个集思广益、深入论证、反复协商、统一认识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
  问:《条例》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形成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党和政府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宗教方面的立法工作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都为制定《条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条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体现了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了规范。
  宪法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法律依据。宪法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此外,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也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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