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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就《宗教事务条例》答法制日报记者问

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就《宗教事务条例》答法制日报记者问
(2004年12月24日)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就《条例》的颁布进行专访。
  问:日前,国务院颁布了《条例》,您作为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负责人是如何看待这个行政法规的?
  答: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妥善处理好宗教问题,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得到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衷心拥护,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条例》是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几十年来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的一部分,政府应当依法进行管理。199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对于推进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多,宗教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有的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因此,制定综合性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是必要的。
  作为国务院主管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熟悉掌握具体条文,提高法律素质,带头遵守《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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