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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答记者问
(2004年11月15日)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第423号令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人民日报记者日前就《条例》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保障制度,我国于1993年开始建立劳动监察制度。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推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多年的实践证明,劳动保障监察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甚至相当严重。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系统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一是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止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更好地贯彻实施。二是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通过法规形式,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以便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察对象和事项不够明确,监察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够具体,监察程序不够规范,行政处罚缺乏具体标准等问题,推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三是通过对劳动保障方面违法行为的制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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