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人就
《印刷业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新修订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于2001年8月2日以第315号国务院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的修订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法制办负责人: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印刷业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199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原《
印刷业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是:(1)对盗印注册商标,伪造、变造各种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打击措施不够严密、打击力度不够,难以有力遏制制假、贩假等违法犯罪活动,不能适应规范印刷业经营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2)对外开放的规定不能适应印刷业发展的需要;(3)印刷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不能适应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总结原《条例》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根据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对原《条例》进行适当修订,是迫切需要的。
记者:《条例》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哪几方面?
法制办负责人:此次修订,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为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盗印注册商标和伪造、变造各种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明确了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管理措施,严格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印刷管理制度,并对个人的印刷经营活动范围进行了限制;(2)根据实际需要适度扩大印刷业的对外开放,在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的基础上,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3)简化行政许可手续,减少不必要的审批事项,明确行政部门完成审批的时间,统一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对印刷业的行政管理制度;(4)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强化对印刷业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记者:为什么继续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人:改革开放以来,印刷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许多问题:(1)一些地区印刷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2)一些印刷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印刷假证件、侵权注册商标标识、虚假广告和仿冒他人包装装潢的印刷品;(3)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证无照或者证照不全非法经营印刷业务,造成印刷市场混乱。印刷经营许可制度在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掌握印刷企业经营动态、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经营活动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条例》修订规定继续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