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
答:根据
《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一是依法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的责任和义务,不仅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的几个重要方面,即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而且明确了审查的依据,即
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这类犯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二是妥善保存和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不仅要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而且要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是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这里所说的负责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四是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理,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作出处理,不得姑息牵就或者放纵。五是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六是在法定期限内与司法机关办结涉嫌犯罪案件的交接手续,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司法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于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七是依法接受检察院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问: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
答:
《规定》对公安机关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主要有: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必须接受,并在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必须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
《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立案的,必须依法立案,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需要立案的,则要说明理由,通知原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要求重新进行立案审查的复议,必须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作出决定。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权限,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