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7月17日电国务院于7月9日公布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新华社记者就《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记者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法规?
负责人答:今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协调配合,在全国迅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仅以打假为例,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492万人次,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3万个,查获假冒伪劣商品货值65亿元,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5100人。但是,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也暴露出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前些年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会同司法机关制定的一些规定比较简单、笼统,尤其是缺乏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移送工作的需要。同时,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往往将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凡此等等,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而且使有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的惩处。这对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行动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为此,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问:
《规定》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这部法规的适用对象就是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案件的机关。关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规定》已作了明确,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关于接受案件的机关,
《规定》明确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考虑到
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及程序等已有规定,所以,
《规定》重点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应当向检察院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比照
《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