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是如何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的?
答: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只有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二是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三是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四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必须办理物业验收手续。防止开发建设遗留的质量问题,影响业主利益,也影响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五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问:目前大家反映比较强烈的是业主大会成立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聘用物业管理企业所实施物业管理的问题,条例对此有哪些规定?
答: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在条例中被称作前期物业管理。为了保证建设单位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公开、透明,保护新入住的业主的利益,条例对前期物业管理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制度。一般而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这就防止了目前存在的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影响将来的物业管理。二是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必须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业主在知道自己在将来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再做出购房决定。三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必须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通过签订购房合同了解和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同时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四是规定了物业承接时的验收手续和相关资料的移交。
问: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条例对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物业服务费用是广大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考虑到物业服务费用涉及到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物业管理市场发育还不完善,需要国家对其予以必要的指导和规范,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二是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规定了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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