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体现本外币合并监管原则。考虑到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将逐步申请办理人民币业务,所以此次修改将人民币业务统一纳入《条例》予以规范。
五要与中资银行监管的有关政策相衔接。为了体现最终国民待遇的承诺原则,此次修改在遵守承诺和不违背国际银行审慎监管原则的前提下使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监管政策相衔接。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此次修改依据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我国银行业的承诺;二是银行监管国际惯例,主要引自巴塞尔委员会关于《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其他有关文件;三是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与监管实践,包括美国、法国、日本、英国、新加坡、巴西和马来西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四是我国对中资银行的监管政策与监管实践,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的修改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
(一)关于履行入世承诺
1、取消原《条例》“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性准入条件前提下,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一个城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
2、在中国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
3、取消现行人民币业务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设定的业务规模数量指标,即取消《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前一年,外国银行分行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5亿美元以上,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要求,只规定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在华开业3年、连续2年盈利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4、放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中方合作伙伴的限制,即不要求中方出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服务提供者将能够与自己选择的任何中国实体进行合营。
5、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的新条款,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进程,逐步扩大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范围。
(二)关于总结监管经验,体现审慎监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