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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答记者问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修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答记者问


  第34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近日就《条例》的修改情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94年2月25日发布施行的、第一部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行政法规。原法是在总结1979年-1994年15年间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设立和发展经验,以及当时我国和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监管实践基础上颁布实施的。对于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对华融资,吸引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和扩大业务规模,创造稳健的金融运营环境,加强中外资金融机构管理、业务、技术、人员和信息合作与交流,以及促进我国金融逐步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来法规的一些规定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要求不相适应,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
  问:修改《条例》的主要指导思想和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加入世贸组织所作承诺和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概括为“四体现一衔接”:
  一是体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对于原《条例》未包括而我国在WTO谈判中已承诺的内容,按照承诺增加;对于原《条例》已涉及但与WTO谈判承诺不一致的内容,按照承诺进行修改。
  二是总结改革开放20多年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逐步体现审慎监管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原《条例》中的非审慎性指标,增加风险性和审慎性监管指标。
  三是体现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应遵循国外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特别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惯例,参考发达国家的有关监管政策与实务,使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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