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计委副主任、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副主任李子彬就《退耕还林条例》的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条例》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出台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不仅表明了国务院改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决心,也给广大退耕还林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进一步推动退耕还林工作,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持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退耕还林工程涵盖了中西部25个省(区市),1000多个县(区旗),涉及1330万农户,5300万农民。工程建设和政策兑现年限较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生态效益、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它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将造成重大影响。客观上需要保持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有利于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退耕还林活动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认识上存在着片面性。有的地方把退耕还林单纯地作为扶贫工程,忽视生态目标,搞照顾、“撒胡椒面”,致使江河两岸、水库湖泊周围的陡坡耕地等重点区域得不到保障;有的地方把退耕还林当作单纯的植树造林,没有把生态目标与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问题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不仅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而且从长远看,退耕还林的成果也难以巩固。二是有的地方尊重自然规律不够,不能因地制宜确定造林模式,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大种乔木,致使造林成活率低,劳民伤财。三是少数地方补助的粮食、资金兑付不及时,出现摊派、克扣和兑付不合格粮等问题,甚至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截留、虚报冒领补助粮食和补助资金。上述这些问题都亟待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和解决。
  第三,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监督权。法律法规除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外,还具有公开、透明的特性。将退耕还林的各个环节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公开,可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使监督检查人员有法可依,有利于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这个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
  李子彬:我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是《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问题。《条例》规定: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可参照《条例》的规定办,但是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我国是世界上沙漠化、荒漠化严重的国家之一,而土地沙漠化、荒漠化又主要集中在生态地位极为重要的西部地区,迫切需要将这些地区的退耕还林任务纳入规划范围,从根本上改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至于其他地区已经开展的退耕还林工程,考虑到目前中央财力有限,不能享受中央补助政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