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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答记者问

卫生部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答记者问
(2003年5月13日)


  记者问(下称记者):在全国抗击非典型肺炎之际,国务院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请您谈一谈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卫生部负责人答(下称负责人):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沉着应对,本着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有效的措施。4月14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作出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根据会议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组成起草工作组,在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了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5月7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5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施行。条例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管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也顺应了全社会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迫切愿望。
  条例的施行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提供重要法律保障,并将在当前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总结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借鉴了国际一些好的做法,重点解决了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确、反应不及时、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确定了应急处理指挥体制、制定应急预案及其启动程序、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疫情报告、通报和发布制度,以及人员隔离、群体防护等应急处理具体措施,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力、有效、有序地进行。对应急处理经费和生活困难者的医疗救助也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实施对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有效应对当前或今后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条例不仅适用于传染病的防治,还适用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记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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