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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第362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为新税收征管法提供了程序性和操作性的规定。新实施细则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新旧实施细则的最大不同是什么?
  答:新旧细则的最大不同是制定依据不同。新细则是以新税收征管法为依据制定的,旧细则是以旧税收征管法为依据制定的。新征管法与旧征管法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决定了新细则与旧细则有很大的不同。简单归纳有以下几点:
  1、新细则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如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范围的进一步明确界定,这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中也是第一次这样给出面对实际操作的全面、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实际操作。
  2、新细则进一步强调了有关部门的协税责任和部门配合。如增加规定银行、车站、码头、邮政企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协税责任等。
  3、新细则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税收征收的原则。如方便、快捷、减少征税成本、简化征税程序等,并充分体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对有关的制度进行了优化、简化。
  4、新细则更加强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征收管理。如规定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部门信息共享、税控装置的使用、充分运用银行结算网络等。
  5、新细则更加注重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办法,为建立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多层次、互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打下基础。
  6、新细则更加强调执法程序。如核定应纳税额、纳税调整、税务检查等有关规定,程序上更加健全和完整。
  7、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责任。新细则主要是税收征管的程序法,但是在涉及到权利义务的实体规定方面,增加了许多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作为新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
  记者:新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及征纳关系有什么具体的影响?
  答:新细则作为新征管法的配套法规,对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及征纳关系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对税务机关的影响是:职责更明确、执法更规范、执法的操作性也大大提高了。加强了税法刚性,同时更加注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实现税收的职能作用,实现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
  对纳税人来说,责任和义务更明确、更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纳税行为也将更加规范。同时,无论是新征管法还是新实施细则都高度强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落到实处,使纳税人在依法纳税的同时,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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