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对照修订前后的条文,我们发现
《条例》对原来的许多制度作了较大修改,能说明一下有关情况吗?
张穹:按照加强兽药管理的原则,国务院对
《条例》中一些已经不能适应实践需要的制度作了全面修订,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对兽药生产的管理。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权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收到农业部,明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由农业部统一核发,同时取消兽药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只保留兽药国家标准,并删去了兽医医疗单位可以配制兽药制剂的规定,以确保兽药质量,防止出现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兽药进出口管理程序。规定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出口方必须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代理机构向农业部申请注册,并提交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和环境影响报告等书面材料,经审查和复核检验合格,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后,方可向中国出口,取消了原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规定。
三是根据防治动物疫病的需要,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属于生物制品的兽药,都要遵守比普通兽药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例如,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由农业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普通兽药的经营许可证由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普通兽药的进口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即可办理通关手续,兽用生物制品的进口还需要向农业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文件。此外,
《条例》还规定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以应对突发的动物疫情和灾情。
四是强化监督措施,规范执法程序。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残留监控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检测结果由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为规范行政管理权的行使,确保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兽药监管,
《条例》取消了兽药监督员制度,并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和解除程序、假兽药和劣兽药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作了更加切实可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