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兽药管理条例》答新华社记者问
(2004年4月30日)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
兽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于1987年5月21日制定发布了《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我国为了履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承诺,曾对该条例的个别条文作了修订。那么,国务院这次全面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条例》确立了哪些新的制度?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近日,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
记者:国务院对
《条例》进行修订,主要考虑是什么?
张穹:
《条例》是1987年制定的,十几年来,它对于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畜牧业和兽药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需要,在执行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不完善,假、劣兽药时有出现,影响了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对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得过于原则,没有就休药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等作出规定,难以保障安全用药。三是兽药审批标准不统一,同一兽药品种在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实践中容易形成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四是由于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致使近年来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超标现象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我国畜产品、水产品的出口。五是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惩处违法行为。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为了履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承诺,国务院对
《条例》个别条文作了修订,其实当时我们和有关部门已经达成共识,决定尽快对
《条例》进行全面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