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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颁布答记者问

  三、《认证认可条例》对认证机构、认可机构作出了哪些行为规范呢?
  根据我国认证认可发展的现状,为了保证认证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和真实有效,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认证机构、认可机构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认证认可机构应当保证其所从事活动的独立性;认证认可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认可行为的完整性;认证认可机构所从事的活动应当公开透明;认证认可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认可结论实施跟踪调查和跟踪监督等。
  四、前面提到,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主要体现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认证机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必须经过认证的、统一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经专家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五、针对目前认证认可市场出现的一些混乱情况,《认证认可条例》在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对认证认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特点?
  针对目前认证认可市场发展的实际状况,遵循政府监督与认证机构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条例在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对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管方面明确了四项制度:报告制度。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业务活动情况。询问制度。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给予告诫。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都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用多种监管方式的制度。比如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业务)进行重点的监督,对其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对认证活动和认证机构进行抽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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