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6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制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明确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制定暂行条例,将十六大精神具体化,对于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为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制保障。本届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要先制定法规,保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省、市(地)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能够自上而下依法有序进行。
记者: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新的改革措施,目前还没有太多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在起草暂行条例时把握了什么原则?
负责人:我们在起草暂行条例时主要把握三项原则:一是,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二是,依据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职责,既要保证出资人职责到位,又要切实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三是,考虑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还不成熟,条例是暂行的,具有原则性、起步性、过渡性的特点,对当前急需解决、看得准的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有些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的问题,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有些没作规定。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总结经验,对暂行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