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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3日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以下简称法制办负责人):制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的新形势下,为了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粮食流通体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二是通过立法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的需要。通过立法对粮食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
  记者:在起草条例时把握什么原则?
  法制办负责人:我们在起草条例时主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既要放开粮食市场,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二是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又要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三是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记者:现在社会各界都很关注粮食的收购问题,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在粮食收购方面有哪些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粮食收购是整个粮食流通的关键环节,也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为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条例明确规定实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其应承担的义务作了规定。如关于准入条件,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关于准入程序,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许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经营者还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条例还规定,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或者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保证粮食市场的规范有序。
  记者:老百姓也很关心粮食的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条例在这方面有些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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