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界定了基金会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
二、拓宽了基金来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三、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活动。
四、明确了税收优惠原则,加大了税收支持和监管力度。
答记者问情况:
[中央电视台记者]
第一,请问姜力副部长,为什么要把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这种分类对现在已经登记的1200多家基金会会有什么影响?
第二,请问李本公局长,条例规定允许外国人在中国设立基金会,也允许境外基金会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跟境内基金会相比,对他们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民政部副部长 姜力]
这次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它的区别主要是资金来源不同。公募基金会是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非公募基金会主要是指特定的个人和组织用他们个人和组织的资产用于公益事业,建立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分为两类基金会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参与国家的公益事业。
这样区分之后,可以让这些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个人和富裕起来的组织和企业,让他们更加自主的实现自己的捐赠意愿,同时鼓励这部分人按照他们的意愿来从事公益事业。另外,也为了更规范基金会的基金活动,保护我们国家有限的爱心资源。现在为了不更多地增加公众的负担,所以我们对向全体公众募集资金的这类基金会在一定范围内尽量有所控制,但是更多鼓励富裕起来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用他们富余的资金来从事公益事业。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李本公]
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和港澳台的基金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建立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建立代表机构,这个《条例》当中没有做特别的规定,基本上和境内建立基金会的条件是一样的。但是考虑到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以及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开展活动,和中国内地本身情况不一样,我们在《条例》当中做了一些说明。比如说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建立代表机构,开展的活动要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建立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来承担民事责任。由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担任负责人的,这个负责人在中国内地每年居留的时间不能少于3个月。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建立的基金会以及外国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建立的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内地向公众募捐。这一点和中国内地本身的非公募基金会是一样的,是平等的。
[经济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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