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情况
2004年3月1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记者招待会,请民政部副部长姜力、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本公就《
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的有关情况共同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王国庆]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今天是“两会”以后第一次在这儿举行新闻发布会。昨天新华社已经全文刊发了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第400号令,正式发布《
基金会管理条例》。在这个《条例》里有很多新的东西。今天专门请了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女士,给大家进一步介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姜力副部长一起出席本次记者招待会的是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本公先生,下面先请姜力副部长给大家简要地介绍一下情况。
[民政部副部长 姜力]
基金会是利用个人或组织捐赠的资产从事公益活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这种组织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历史很短,但发展很快。截至2003年底,全国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其中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基金会有80家。这些基金会活动在社会诸多领域,在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2002年的不完全统计,80家全国性基金会基金拥有量近30亿元人民币,当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约2亿元人民币。其中一些基金会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公益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总的说来,我国基金会的数量还不多,规模也不大,还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
基金会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持。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
基金会管理办法》。这是有关基金会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
基金会管理办法》已颁布十几年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刚刚颁布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与《
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内容更加详实,体系更加完整,共设为七章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基金会登记管理的总原则,基金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政府和社会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基金会的法律责任等,每一部分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