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第32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日前就这个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答:地震安全性评价对于建设工程的合理布局、工程场址的选择、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防震减灾法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但是,由于
防震减灾法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一些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缺乏规范化的管理,难以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得不到体现,并与建设工程设计规范相脱节。因此,制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确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迫切需要的。
问:《条例》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答: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地理环境、地震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条例》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作了细化,即: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问:《条例》就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定了哪些主要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