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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道路运输条例有关问题答问

  根据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是,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要求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为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安全,条例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规定了更严格的准入条件,要求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条件。
  此外,由于国际道路运输的特殊性,条例对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的,增加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主体应当是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是,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问: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条例对此规定哪些具体措施?
  答:道路运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是条例要着力解决的问题,针对道路运输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条例从以下九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在道路运输经营的准入条件中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检测合格,驾驶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控制不合格的车辆和驾驶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二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三是,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从源头杜绝“大吨小标”和“小吨大标”车辆的生产;四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五是,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旅客和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超过载运限额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对于超载行为的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六是,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七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货物的有关情况;八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九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问:针对道路运输活动中存在的侵害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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