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道路运输条例有关问题答问
(2004年5月27日)
第406号国务院令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记者近日就条例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
问:为什么要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运输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截止2003年底,全国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约149.5万辆,旅客年周转量7695.6亿人公里;货车510.8万辆,货物年周转量7099.5亿吨公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535.4万人;与道路运输相关的客运站9630个、货运站1654个,汽车维修经营者33.75万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3095个。在道路运输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一是,规章制度不统一。各地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的准入条件、管理制度不一致,致使客运、货运跨行政区域运输出现人为障碍,个别地方甚至搞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给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二是,一些道路运输经营者重经营、轻安全。有的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三是,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比较混乱,损害了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无照经营,随意揽客、揽货,甚至中途甩客、甩货的现象比较严重。此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业务,即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驾驶员培训,也存在着经营混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因此,为了规范道路运输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问: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条例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市场准入规定了哪些条件?
答:道路运输活动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实行准入管理,设定行政许可是必要的。条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的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