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
水法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确立了哪些新的法律制度?
答:《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指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央的上述要求,新
水法在节约用水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首先是把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作为发展目标写入总则,实行从“开源与节流并重”到“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大力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战略调整。其次,根据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和配置,在水资源的微观分配和管理上,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三,强化工业、农业、城市生活节水管理,大力推行采用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产品和设备。第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其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五,实行计划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除保留并强化了原
水法有关水量保护的有关规定外,新
水法特别强调了水质管理,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一是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并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二是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三是为了管理和控制排污口,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问:新
水法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原
水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不便操作,造成执法困难。新
水法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一是单设一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执法权力和义务。二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