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在政府采购制度运行中,政府行为具有双重性。政府从事管理时,是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责,而在采购交易时,政府作为采购的一方,又是市场的参与者。如果缺乏法制规范和约束,则这种双重性在实际采购中常常被混淆,所以出现了一些部门凭借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市场规则之上,从而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政府采购制度。正因如此,政府的采购行为对市场和宏观经济运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与单纯的商业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政府采购法》的建立,可以明确管理职能与采购职能,一方面要使政府采购受市场规则和法律的约束,交易行为平等,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政府通过采购政策调控经济,维护市场秩序,真正形成管理职能与采购职能相分离的管理机制。
三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支出管理水平。在传统财政支出管理体制和政府采购模式下,由于采购的决策程序不科学,采购行为不规范,操作程序不透明,势必影响政府采购资金的有效使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制,将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以及资金拨付办法法律化,就可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积极效应,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是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作用。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保护民族企业、支持国内产业发展、打破地区封锁等方面。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政府采购宏观调控作用还不明显,制度优势和政策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最大限度的发挥,尤其是在购买国货、支持国内产业发展方面做得还不够。
《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将从法律上明确这些政策功能,为政府采购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提供法律空间。
五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从1999年开始,中纪委就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工作纳入法律化管理后,强化了对采购行为的约束力,进而有助于上述措施和决定的落实,并为惩处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
六是有利于适应国际化发展形势的要求。政府采购向国际化发展是必然趋势,特别是加入WTO后,要求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为在全面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之前,实施扶持国内企业发展等政策提供了法律保护。我们可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非关税贸易壁垒作用,保护和支持民族企业的发展,增强国内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