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修改后的《商检法》在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加强对商检工作的统一管理上有哪些体现?
答:首先,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规范进出口检验行为”的规定。强调了商检法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检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其次,关于实施法定检验的主体。取消了指定的检验机构,规定只有商检机构才能从事法定检验。第三,关于对其他检验机构的批准权。规定只有国家商检部门才能够批准许可其他检验机构从事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加大了统一管理力度。第四,关于对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保留了商检机构可以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权,同时增加了“国家商检部门对外公布抽检结果或者通报抽检情况”的规定。第五,关于验证管理。增加了“商检机构依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第六,关于加强商检机构自身监督和管理。增加了商检机构必须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规定。
另外,对原《商检法》中与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条款,此次也作出了相应修改。如关于复验、复议制度,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应条款作出了修改;关于法律责任,根据新《
刑法》、《
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法律责任”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问:国家质检总局将如何贯彻执行新的《商检法》?
答:《商检法修正案》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质检部门的一件大事。我们要立即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组织《商检法修正案》的学习宣传,使全体检验检疫人员掌握《商检法修正案》的各项规定,自觉地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为进出口贸易提供优质服务。
《商检法修正案》对于我们的执法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提高人员素质的同时,我们还要大力提高检测能力。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装备高水平。还要加强基层一线建设,提高检验能力,切实把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堵在国门之外,把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堵在厂门之内,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