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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就修改《商检法》的问题答记者问

  第三,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近十几年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商检法》密切相关的法律,《商检法》的一些规定与之不尽一致。此外,《商检法》发布后,为了具体贯彻实施《商检法》,原国家商检局、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陆续制定发布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需要与《商检法》相互衔接和呼应。因此,通过此次修改《商检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互衔接,保持一致,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问:根据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对现行《商检法》做了哪些修改?
  答: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关于法定检验的目的及范围(即制定、调整法检目录的原则)。根据TBT协定第2条的规定,将实施法检的目的由“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修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二是关于法检目录的名称。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将《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名称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三是关于法定检验的内容。由原来的检验商品规格、数量、重量等,修改为“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四是关于检验的依据。根据TBT协定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对外承诺进行了修订,修改为“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并删除了按照外贸合同约定标准检验的条款。五是关于认证问题。明确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认证同国内产品认证实施统一的管理制度,解决了非国民待遇问题。六是关于保密问题。按照TBT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增加了关于商检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条款。
  问:商检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此次修改《商检法》中是如何解决的?
  答:针对与当前商检工作实际情况明显不适应的条款,从下列四个方面作出相应修改:一是关于进出口商品报检主体。增加了代理人,相应增加了对代理人的管理规定:“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二是关于报检的地点。进口报检地点统一规定为报关地,出口报检地仍为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三是关于报检时限。原法规定,进口检验应在索赔期限内,出口应在不延误装运期限内完成,现在改为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四是关于出厂前的监督检验。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驻厂员制度,修改为:“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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