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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就《交通法》答记者问

公安部就《交通法》答记者问
(2003年10月28日)


  10月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几乎全票通过了备受社会关注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违章是否撞了白撞”、“警察拖车是否应高额收费”等等这些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了定论。法学家认为,以人为本、公平与便民的原则成为这部历经四次常委会审议的法律的最大特点。
  昨天,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这部法律涉及到的很多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拥有绝对优先权

  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护行人通行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了保证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本法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尊重生命快速处理事故



  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新规定?
  答:尊重人的生命,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地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一是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
  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一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二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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