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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传染病防治法》答记者问

  问: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哪一级政府有权宣布疫区?对疫区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将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区域宣布为疫区,在疫区内采取强有力的控制措施,是控制传染病扩散的有效手段。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可以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问: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处理?
  答:为了保证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传染病防治法对违反该法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理办法。主要有:
  1、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2、有上述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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