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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传染病防治法》答记者问

  问:各级政府、卫生防疫部门和医疗机构在防治传染病工作中负有什么职责?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负有领导职责,负责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1)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3)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问: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传染病防治中负有什么责任?
  答:防治传染病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紧密配合,共同行动,严加防范和控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问:对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法律规定应当采取哪些控制、隔离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法定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对实施有关措施予以配合。对法定传染病中严重的传染病,传染病病人和病原体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以上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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